江蘇明確二三級醫院基藥配比
發布日期:2014-11-06 點擊數:2897
江蘇省衛生廳日前發布《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二三級醫療機構基藥配備比例,考核基藥通用名比例和基藥銷售金額比例兩個指標。這是全國目前已出醫療機構基藥配比政策中,首個提出基藥通用名比例的省份。
江蘇省在《通知》中指出,鼓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含省增補藥物)。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通用名總數占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通用名總數的比例:二級綜合醫院原則上不少于80%,二級中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下同)原則上不少于70%,三級綜合醫院原則上不少于70%,三級中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下同)原則上不少于60%。銷售基本藥物的金額占本單位全部藥品銷售總金額的比例:二級綜合醫院和中醫院達到40%-50%,三級綜合醫院和中醫院達到20%-30%,其中,銷售國家基本藥物的比例不低于銷售基本藥物總金額的50%。?漆t院的配備比例和銷售金額應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10%。
基層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通用名總數占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通用名總數的比例:不設床位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不低于40%,設床位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農村鄉鎮衛生院原則上不低于50%,中心衛生院原則上不低于60%,村衛生室原則上不低于20%。銷售國家基本藥物的金額占藥品銷售總金額的比例:蘇南地區不低于50%,蘇中地區不低于55%,蘇北地區不低于60%。
大智慧通訊社發現,江蘇省三級醫療機構的基藥配比(即基本藥物的銷售金額占本單位全部藥品銷售總金額的比例)的下限為20%,略低于國家此前提出的25%下限。之前已出政策的廣東、江西、青海等省份,三級醫療機構基藥配比都是25%-30%。
此外,考慮到雙向轉診和分級診療,允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除外)按規定比例配備使用基藥目錄外、醫保目錄和新農合目錄內的藥品,但通用名配備比例不能超過本單位配備基藥通用名總數的10%,銷售金額不超過總金額的15%。